论”歧视”的法律概念--兼论”男领导不得配女秘书”的合法性
反歧视法理论是我国法学研究的一个空白点.”歧视”一词由于受到英文的影响,在汉语中含义并不确定,在学术研究和立法中需要加以界定;对人加以”区别对待”的行为可由于三种原因而构成为法律所禁止的”歧视”行为:行为建立在错误判断的基础之上;行为的目的不道德或具有严重的社会后果;为了从宏观上保护弱势群体、减少社会不平等而被法律规定为”歧视”.据此,四川省出台的”男领导不得配女秘书”的规定是典型的”性别歧视”,应当由法律予以制止.
歧视、性别歧视、间接歧视、反歧视法
TS1;TP3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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