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方式的改革--《选举法》修改的若干建议
我国选举法对选民联名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的联名人数要求太低,对被提名者没有提出任何程序性要求.这种安排导致选民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数量普遍过多,且缺乏法定程序保证选举委员会最终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能够反映较多数选民的意见,因而往往造成选民对选举委员会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过程的合理性乃至整个选举结果的公正性的怀疑.针对这些问题,<选举法>对有关条款应从以下诸方面加以完善:提高选民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要求;增加候选人适时向选举委员会提出参选申请书或同意书的程序;恢复和完善选举法关于预选的规定,规定选举委员会必要时可要求候选人交纳一定数量选举保证金.
选举法、选民、推荐代表候选人、参选申请程序
D9 ;D62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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