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僵局与司法救济
本文通过对公司僵局形成的法律症结分析,提出公司僵局的解决之出路是增加可诉性法条的规定,即具体规定在公司僵局出现时小股东有依法请求公司解散的诉权,法院应秉承司法合理化的介入主义,对公司解散拥有裁判权,以及实行其它有效退出机制--强制股权收买的权力,以对小股东合法利益实施救济,达到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的目的.
公司僵局、可诉性、股东权保护
D922.291.91;F271;F832.51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81-86
公司僵局、可诉性、股东权保护
D922.291.91;F271;F832.51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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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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