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海新诉荷兰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案
这是我国首例域名持有人因不服国际域名争端解决机构作出的转移域名裁决,而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该案特点在于争议域名是后缀为.com的国际域名,原被告间的域名纠纷已由ICANN①所认可的争端解决机构之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作出裁定.结合案情,本文主要从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ICANN有关规则的性质出发,分析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所作裁决的性质,进而分析这类案件的受理、管辖、法院的审查范围,及法律适用等问题.
域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ICANN
F27;F71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24-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