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证据的独立性
电子证据是我国证据法学研究中一个较新的课题.一直以来,理论界对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概念和内涵等诸多问题颇具争议,司法实务界在对其适用上也较为混乱.电子证据具有独立性,在新的民事证据立法中应作为一独立的证据形式加以明确.在对电子证据和视听资料概念和内涵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两者的界清和重构,可以较好地理清两者之间的关系,消除传统证据分类观念对电子证据独立性的负面影响.
电子证据、民事证据法、证据形式
TP3;D9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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