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法院的司宪义务
法院的司宪义务奠基于权力所有者--人民对法院的角色期待以及人民通过宪法表达的对民主、公正和秩序的价值追求."司宪"是"司法"的必经阶段,人民法院不"司宪"将不能正确"司法".任何人都无权剥夺人民法院的司宪职权,法院也无任何理由可以自卸其司宪义务.在现行宪政体制下,人民法院履行其司宪义务的途径是:立即让宪法进入已有的诉讼和尽快建立宪事诉讼制度.
司宪、司法、宪事诉讼、宪法
D921;F810.2;F121.23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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