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
我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单行法比较完备,但是基于单行法保护的前提,却使一大部分应受保护的客体被漏掉了.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附加保护就显得相当必要.单行法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之间并不矛盾,它们属于强保护与弱保护、窄保护与宽保护的关系,不存在互相挤位的问题.无论其最终体现在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中,还是知识产权法典里,都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的完善.
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附加保护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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