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让与的法律构成论
德国、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认为债权让与是准物权行为,法国、我国民法则认为它系债权合同生效的当然结果,否认准物权行为的存在,日本民法的多数说一方面持准物权行为说,另一方面又否认无因性.由此带来债权让与制度及其理论在构成、样态乃至效力等方面的差异.在我国民法上,债权让与合同大多具有有因性.
准物权行为、债权让合同、原因行为、有因性
D923.2;N031;B081.1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55-61
准物权行为、债权让合同、原因行为、有因性
D923.2;N031;B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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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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