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与当为:宪法与刑事诉讼的良性互动
宪法中的基本权利对于包括刑罚权在内的公共权力有约束力,构成刑罚权的界限,是刑罚权不得肆意侵犯和干涉的领域.要加大对刑罚权的宪法控制,使宪法规范真正作用于刑事诉讼程序中,应当加强宪法规范本身的控制,即赋予宪法基本权利直接效力;应赋予刑事诉讼可诉性,对受不当干预的权利施以有效救济;应逐渐完善刑事程序基本权体系,实现刑事程序基本权利宪法化,透过权利的保护运作实现刑事诉讼与宪法的良性互动.
宪法基本权、刑事程序基本权、直接效力、可诉性
D91;D9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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