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与亲属共同受贿犯罪的举证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与亲属共同受贿,已经成为新时期受贿犯罪的稳定形式.因为检察机关很难证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共同故意,此类犯罪规避法律制裁的成功率很高.其多米诺骨牌效应,与受贿的“高压”、“高发”有直接关系.针对此类犯罪,笔者主张,犯罪嫌疑人拒绝承认共同受贿的故意时,检察机关根据请托人的证言,亲属收受财物的事实,请托人与工作人员的公务关系,推定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亲属共谋受贿的故意,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出相当证明力反证的除外.
国家工作人员、亲属、共同受贿、举证责任
D92;R69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5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