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阐明看法官诉讼请求变更告知义务
法官阐明是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下,针对辩论主义不足之处,法官依据职权进行指导的产物.我国民事诉讼有职权主义的传统,当前的审判方式改革则是以当事人主义为方向,法官诉讼请求变更告知义务体现了职权干预的特征,与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不甚一致,在司法实践中也会产生诸多问题.应当以阐明代替诉讼请求变更告知义务.
阐明、诉讼请求变更告知义务、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
D926(中国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13-119
阐明、诉讼请求变更告知义务、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
D926(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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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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