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环境民事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之探究

引用
依据现有的同质赔偿,不仅对环境民事侵权受害者的救济严重不足,也使得加害者通过理性的利益衡量,对侵权采取放任态度.惩罚性赔偿因为具有高于受害人实际损害的赔偿标准和主观故意的主观归责特征,既具有补偿的功能,还具有制裁和预防的功能.因此,对于主观上具有恶意的环境民事侵权案件,应该适用惩罚性赔偿.并且,对于造成了精神和环境权益损害的,也应该给予赔偿,这种赔偿因其不可衡量性,也显现出惩罚的特征.

环境民事侵权、惩罚性赔偿、环境权益

D922(中国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06-112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学

1000-4238

31-1050

2003,(3)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