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之探究
依据现有的同质赔偿,不仅对环境民事侵权受害者的救济严重不足,也使得加害者通过理性的利益衡量,对侵权采取放任态度.惩罚性赔偿因为具有高于受害人实际损害的赔偿标准和主观故意的主观归责特征,既具有补偿的功能,还具有制裁和预防的功能.因此,对于主观上具有恶意的环境民事侵权案件,应该适用惩罚性赔偿.并且,对于造成了精神和环境权益损害的,也应该给予赔偿,这种赔偿因其不可衡量性,也显现出惩罚的特征.
环境民事侵权、惩罚性赔偿、环境权益
D922(中国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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