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司法》第60条和《担保法》解释第4条的解读
<公司法>第60条和<担保法>解释第4条均有关于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之规定,如何正确理解两法有关担保内容的规定?笔者从立法目的与宗旨入手,探讨剖析了现今存在的理论误区,并提出了修改意见.
董事、经理、公司、担保能力
D922(中国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66-74
董事、经理、公司、担保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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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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