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土地承包权--以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为中心展开
最近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把承包经营户作为承包经营权主体,理论上有互相矛盾之处,也不符合现实情况.本文认为其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个人.本法虽然赋予承包经营权物权性质,但是权利的内容设计上没有很好处理国家、集体和农民三方的利益关系,会出现行政权利的过度渗透农村基层,承包经营权流转受限,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受损等后果.
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经营权、主体、利益
D92;F30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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