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国际海运货代的提单效力

引用
按照我国海商法和国际提单公约的规定,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职能,并可以作为议付的凭证.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中明确了提单、发票、保险单等有关装运单证里银行处理的必须的单证.对于国际货运代理,如果本人是承运人或受承运人委托签发的提单,同样具有物权凭证作用.如果”提单”签发人不是承运人,在法律上仅仅被认为是收到托运人货物而出具的货物收据.因此对于这种提单,法律上不承认它是物权凭证,也不能作为议付的凭证.

提单、提单性质、跟单信用证、跟单托收、国际货运代理、货物收据

D99;U66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53-54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学

1000-4238

31-1050

2002,(11)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