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租合同的法律思考
出租人将房屋租赁给承租人后,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又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转承租人),这种情形可能引发纠纷.实践中常见的是承租人违反承租合同,出租人要求执行承租合同的违约条款,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根据现行<合同法>,出租人的要求应得到支持,但这对转承租人很不公平.这种不公平是我国立法的问题,也是民法传统理论的固有问题.本文论证了民法传统理论在租赁权制度上的谬误,提出只要获得和维持占有,就应给予租赁权以物权保护的观点,以公平地保护租赁合同各方当事人.
租赁、转租、占有
D9;F270;F8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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