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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立法中的三组关系

引用
@@ 一、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行政程序法>属程序法范畴,这一点在理论上似无疑义.可是,在立法乃至执法或司法实践中,若将<行政程序法>限于纯粹程序法的攀篱,进而绝对排斥<行政程序法>中的实体法内容,其效果恐怕不佳.

行政程序立法、行政程序法、实体法、司法实践、法的关系、法范畴、执法、理论

DF3;D92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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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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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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