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的义务
国家有权力必有义务,将公民与国家的关系简化为权利--权力关系是不正确的,”国家在法律上的代表就是权力”是一个错误的命题.国家的义务是满足公民权利的需要.权利、国家义务、国家权力三者的关系是:”权利的需要”决定国家义务并进一步决定国家权力;国家权力服务于国家义务并进一步服务于公民的权利.如果要将公民与国家的关系简化为一个更简洁的模式,那么,这个模式不应当是”权利--权力”,而应当是”权利--国家义务”.国家义务理论具有很大的实用价值.
权利、国家义务、国家权力
D9 ;B82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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