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在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中,作为侵权行为的客体是配偶权中的相互扶养、扶助权及同居权.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经历了将破坏婚姻关系认定为侵害夫权、侵害名誉权、侵害配偶权行为之演变.确立侵害配偶权精神赔偿制度是婚姻关系的内在要求、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重婚、实施家庭暴力等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导致离婚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配偶权、离婚、侵权行为、精神赔偿
D92;DF5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5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