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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引用
在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中,作为侵权行为的客体是配偶权中的相互扶养、扶助权及同居权.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经历了将破坏婚姻关系认定为侵害夫权、侵害名誉权、侵害配偶权行为之演变.确立侵害配偶权精神赔偿制度是婚姻关系的内在要求、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重婚、实施家庭暴力等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导致离婚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配偶权、离婚、侵权行为、精神赔偿

D92;DF5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5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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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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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50

2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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