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缺陷分析

引用
最高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解释>,确立了共同过失犯罪和过失教唆犯的理论,并且规定交通肇事只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的,若能赔偿全部损失或者无能力赔偿数额不足30万元的,不以犯罪论处.这些规定,虽有超越司法解释权限之嫌,但却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但<解释>中关于重伤3人以上才构成犯罪、”交通肇事后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以及”交通肇事后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的规定,都存在诸多可商榷的地方.

司法解释、交通肇事、共同过失、过失教唆、逃逸

D92;DF6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43-48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学

1000-4238

31-1050

2002,(7)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