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缺陷分析
最高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解释>,确立了共同过失犯罪和过失教唆犯的理论,并且规定交通肇事只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的,若能赔偿全部损失或者无能力赔偿数额不足30万元的,不以犯罪论处.这些规定,虽有超越司法解释权限之嫌,但却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但<解释>中关于重伤3人以上才构成犯罪、”交通肇事后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以及”交通肇事后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的规定,都存在诸多可商榷的地方.
司法解释、交通肇事、共同过失、过失教唆、逃逸
D92;DF6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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