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性裁判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1条所确立的程序性裁判,在范围上仅局限于二审法院对一审程序的审查,有避重就轻之嫌;在程序性法律后果上,单一的”发回重审”制度,使得程序逆行成为程序性裁判原则.要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程序性裁判机制,首先应当健全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规则,主要是完善程序性法律后果的规定;其次要拓宽程序性裁判的范围;最后应当提高人权保障意识,加大程序性制裁的力度.
程序规则、程序性法律后果、程序性裁判
D91;DF7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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