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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优先之所在

引用
本文从物权相对于债权的地位,共有人的优先受让权,论证了物权之”优先”,不是物权相对于其他权利,具有优先地位,而是物权人相对于无权利人,具有优先地位.所谓物权优先,实为物权有效,权利有效.

物权、债权、共有权、标的物

DF5;F40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4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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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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