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害胎儿是侵犯生育权的行为--兼与张明楷先生商榷
伤害胎儿的行为是已经着手、且实行完毕的行为.该行为不是对出生后”人”的法益的侵犯,而是侵犯了夫妻的生育权.出生后的人由于出生而从其父母处继受对于胎儿所受伤害的赔偿请求权.
法益、生育权、继受
R73;D9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26-28,34
法益、生育权、继受
R73;D9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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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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