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受贿罪司法认定的理论展开--以陆来富受贿案终审裁定为例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斡旋受贿是受贿行为中的一种,但是,在具体界定斡旋受贿与一般受贿之间界限标准的问题上,我国刑法理论界素有”制约关系论”与”制约关系否定论”之争.这一争论对”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及对受贿罪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一个具体的案例入手,对该问题进行了深入透视.
斡旋受贿、制约关系、利用职权或者地位、便利条件
D92;DF6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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