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首例贞操损害赔偿案的法理评析
2001年5月,被称为大陆首例的贞操损害赔偿案,由深圳市中院开庭审理.对于强奸犯罪被害人的贞操损害赔偿,我国目前的立法尚属空白.无论是从平抚被害人的伤痛、体现犯罪人与司法体系对被害人人格、价值的尊重,还是鼓励被害人举报犯罪、遏制强奸犯罪等方面考虑,我国都应该明确赋予强奸犯罪被害人贞操损害赔偿请求权.强奸犯罪被害人获得赔偿应是一种普遍现象,而不是个别的案例.贞操损害赔偿诉讼宜采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理,赔偿范围应包括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两个方面.在贞操损害赔偿中,不能忽略被害人的责任.
强奸、被害人、贞操损害赔偿
D9 ;TS1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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