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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真实说与客观真实说:误解中的对立

引用
@@ 一、在相互误解中的争议我认为,形式真实说和客观真实说的根本对立在于:前者认为在个案中(特例除外)司法人员要形成一个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整体上来说是不可能的.因而,案件的证明只能达到相对的真实.在证明标准上,只需要能够排除合理的怀疑就可以定案.而客观真实说则认为,犯罪事实是能够被认识的,这是认识论的常识.

法律真实说、客观真实说、证明标准、司法人员、确实充分、犯罪事实、认识论、被认识、定案、案件

D91;DF7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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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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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50

2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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