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合同转让,还是让与担保--兼议现行法律框架不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与实务处理原则
让与担保权为非典型的担保物权,与债权转让有着本质的区别.本文认为本案当事人所设定的权利应为让与担保权,而非单纯的债权转让;尽管我国法律并没有确立让与担保制度,但让与担保权的设定并不违反物权法定原则,故应当认定该设定有效;让与担保之标的不以财产所有权为限,债权等共他权利亦可成为让与担保之标的;让与担保权作为物权,其设定应当公示,但公示方法除法律规定外,应当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
合同转让、让与担保、物权、效力认定
D923.6;F293.3;F832.48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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