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模式的转轨
@@ 司法并非是适宜于一般大众的职业,法律专家的素质也无法完全倚赖民主的选拔制度而取得.正如汉密尔顿所言,”由于人类弱点所产生的问题,种类繁多,案件浩如瀚海,必长期刻苦钻研者始能窥其堂奥.所以,社会上只能有少数人具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可以成为合格的法官.”①否则,”常人的推理”或”社会的良心”这类名词,只会湮没法律职业的权威与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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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64;G42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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