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财产控制的特点与侵犯财产罪的认定
金融信用对财产的控制具有双重、多元的特点,对有关的侵犯财产罪认定处罚具有重要的影响.其一,侵占罪与盗窃、诈骗罪的界限.不论行为人是否使用犯罪性手段获得他人金融票证的,如果违背权利人意志,使用欺诈或者秘密窃取方式支取的,一概认为是盗窃罪或者是诈骗罪,而不应当认为是侵占罪.其二,有关侵犯财产罪既遂未遂的界限.我国关于侵犯财产罪罪责的立法模式,使既遂不仅是定性问题而且还有定量问题,并且定量问题对罪责轻重更具实质影响.因此,在涉及记名票证、盗划资金的场合,应当以实际兑现为既遂的数额,不以票面、帐面为既遂的数额.此外,现代金融信用财产的控制出现了遥控的形式,对有关财产犯罪的认定也产生一定的影响,值得探讨.
控制、占有、财产犯罪
D92;DF6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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