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会议纪要"是否具有可诉性--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解释
本文通过对某法院判决撤销一个"协调会议纪要"的案例进行评析,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中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提出质疑,认为司法解释必须严格以"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为前提,而无权对法律规定本身的内涵和外延作限制或扩大的解释,在立法机关未对法律作出修改前,现行法律必须得到普遍的遵守和服从,这是法治原则最基本的要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可诉性、司法解释、权限
D925.3;G424.74;U662.9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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