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作为公诉案件诉讼当事人制度评析
我国修改后的刑诉法将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在实践中则弊大于利.因为被害人并非刑事案件的原告,同时又不享有上诉权;被害人的当事人角色不仅损害了证据来源的客观性、可靠性,也违背了证人不得旁听庭审的原则;另外,在控诉方中加入被害人后更加剧了控辩双方的不平等.国际上加强被害人的权利保护的措施也少有将被害人作为当事人对待的.因此,本文认为,在目前法律框架下关于被害人参诉要把握参与的量与质,并尽量减少其他诉讼证据对被害人作证的影响.
被害人、当事人、参诉
D92;D91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3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