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1130.2022.04.007
预防性犯罪化视野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法检视与适用辨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法究竟系帮助犯的正犯化抑或量刑规则,开始成为新的争议问题,司法解释持中间说的立场,相对妥适.实践中,与实行犯距离遥远的帮助犯因对实行犯缺少心理上的支撑,故难以成立片面共犯.就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判断,应采推定的或然性说.就帮助对象而言,在非正犯化的场合即达到可罚程度的不法行为,在正犯化的场合即不要求达到可罚程度的不法行为类型.就正犯化场合下"情节严重"的认定,应取消"被帮助者人数众多"的限制.就支付结算数额的认定,证据上可采部分客观印证的折中说,法律评价上可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计算.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法性质、主观明知、对象范围、数额认定
D917.6;F403;D815.5
国家检察官学院科研基金资助项目;国家检察官学院科研基金资助项目
2022-10-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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