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1130.2022.04.005
认罪认罚从宽应该写进刑法吗?——兼与周光权教授商榷
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价值不仅是过程和效率上的从简从快,还在于协商性司法所表达的程序正义.现行刑法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吸纳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实体价值,具体表现为:刑法总则中,自首、坦白从宽规定与特定形态下的认罪认罚从宽相契合,认罪认罚促成"犯罪情节轻微"时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刑法分则中,若干条文都体现了对认罪认罚从宽的"个罪吸收".主张将认罪认罚从宽"刑法总则化"的设计方案并不成功,因为认罪认罚尤其是"认罚"包含了不可或缺的程序性要素,将其置于刑法总则中有损于实体法应有的确定性,亦无助于实现控辩双方"平等武装".认罪认罚从宽作为集成性法律制度,其实体价值足以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被妥善安放;刑事诉讼法定位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兼顾一般性与特殊性的办案要求,将立法确定性与司法灵活性有机结合方面更具优势.我国刑事法律体系呈现着"立法严,用法恕"的特征,把认罪认罚从宽写进刑法与此不甚协调.应在对刑法分则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必要修改的同时,坚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事诉讼法定位.
认罪认罚从宽、自首、坦白、控辩平等
D925.2;F045.51;D516.926.34
2022-10-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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