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1130.2020.05.008
集资类犯罪中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的刑法规制
随着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异军突起,自2007年起提供第三方服务的网络借贷平台开始在我国出现并快速发展,还衍生出了包括P2P平台、众筹平台等不同的模式,但是有的平台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偏离了中间人角色,为了吸收大量资金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或者与借款人串通吸收公众存款,给资金持有者的合法权益带来威胁.2013年起此类案件开始进入司法机关视野,理论和实务界就其刑事责任的认定出现争议,建议应及时完善立法,加强对第三方平台的监管,降低此类犯罪的概率,构建良好的金融环境.
P2P平台、第三方服务提供者、非法集资
2021-0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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