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1130.2016.03.001
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理论反思与体系重构--以《刑事诉讼的目的》为参照
刑事诉讼的目的具有层次性、多元性和变动性三大属性。以此检视现有目的理论,可以发现其存在以下缺陷:第一,未能合理体现层次架构;第二,未能全面囊括多重要素;第三,未能及时顺应制度发展。刑事诉讼的目的体系应当涵盖直接目的、中间目的和最终目的三个层次。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是解决刑事案件。在解决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教化国民、抚慰被害人和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的中间目的得以实现,社会和谐的最终目的方能达成。
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模式、协商性司法、恢复性司法
F12;C91
本成果系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同时受到中国政法大学2015年博士研究生创新实践项目《供述自愿性保障模式研究》立项号2015BSCX26的资助。
2016-07-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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