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1130.2015.03.003
犯罪该如何可能:一场跨越法教义学 和社科法学的思辨之旅
本文试图系统回答刑法学之核心命题,即"犯罪该如何可能"之问题.对该问题之思索,首先,指出了"形式的犯罪定义"容易陷入"制定法主义"的泥潭,其次,道明了"实质的犯罪定义"容易滑向"社会危害性"的深渊,从而形成犯罪定义的历史性难题.最后,笔者试图倡导,我们既需要整合"形式和实质"的思维路径,又需要跨越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的思维进路,进而从整体和系统之思维视角来构建科学的犯罪定义,即犯罪本体论及认识论.故此,本文认为,犯罪行为乃是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罪责性等三个要素的刑事不法,经由刑事立法赋予刑罚之行为.
犯罪的定义、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罪责性
D9 ;D9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理论与实践研究"12A2D060
2015-11-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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