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1130.2013.01.005
论我国电子监控适用中的限度
电子监控在社区矫正中的适用,必须建立在实证的基础上,依据电子监控在刑罚执行中实际发挥的效果,去确定电子监控的对象.根据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社区矫正的对象从应然性上来说,都可以成为电子监控的对象,但从域外实证研究的结论来看,电子监控的适用对象应当更加具有“个性化”,对不同类型犯罪和犯罪人不能一概而论.在电子监控的适用限度上要遵守“相当性”和“人性化”的要求.
电子监控、适用对象、适用限度
D92;DF6
2013-08-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3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