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1130.2011.02.005
两大法系证人保护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英美法系国家证人保护制度比大陆法系国家证人保护制度完善,范围较广,在证人具体保护方式和条件方面两大法系国家也存在区别.我国法律对证人的保护规定较少,并存在诸多问题.只有证人或者其特定关系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实际危害或有造成实际危害的危险时,才有必要对其或特定关系人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建立证人保护专门机构,有利于防止部门间相互推诿,也有利于对证人保护进行统一管理、调度,增强对证人保护力度.对于出庭证人的保护措施,应当包含作证前的预防性措施、作证后的事后保护性措施及对证人亲属的保护措施等.
英美法系、大陆法系、证人保护制度、比较、借鉴
DF7;D92
2011-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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