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71-1130.2008.0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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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行为人拾得信用卡,在不同场合分别具有并非占有钱款与视作占有钱款的性质;而视作占有钱款与实际占有钱款毕竟有所差异,进而并不排除虽有视作占有钱款的前提,而对实际占有钱款的行为仍可予以否定评价.行为人输入正确密码、模仿持卡人签名而使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实质上属于掩盖自己不是持卡人的事实真相,致使支付方误认行为人为持卡人的欺骗.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输入密码,模仿签名而使用拾得的信用卡,获取钱财数额较大,完全符合<刑法>第196条第1款"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基于刑法理论根基与我国刑法具体规定,类似的案件即使发生在ATM机上也应成立信用卡诈骗罪,而不构成盗窃罪.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ATM机可以被骗并不违背实际事理逻辑;许多国家的刑法典并未否定针对智能机器的欺骗行为.

冒用信用卡、信用卡诈骗、诈骗ATM机

D92;DF6

2009-0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0-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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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研究

1671-1130

31-1809/D

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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