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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1130.2002.01.005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司法认定中若干疑难问题探讨(上)

引用
@@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有组织犯罪.在近期全国开展的"严打"整治斗争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列为打击重点.1997年修订后的我国刑法第294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了更有力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000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这无疑对于司法实践中审理此类案件,正确适用法律是非常有帮助的.尽管如此,我们也应该看到虽然<解释>对刑法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发展组织成员"、"包庇"、"纵容"等作了具体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处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仍然有很多问题,例如,究竟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成员中"入境"和"黑社会组织"的理解等都是值得探讨的理论与实践的难题.本文拟就司法实践中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一些难以把握的问题略抒管见.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司法实践、组织成员、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犯罪案件、有组织犯罪、严重危害、刑法规定、适用法律、审理、社会治安、若干问题、包庇、刑法第、整治、应用

D92;D9

2005-0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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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1130

31-1809/D

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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