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582/j.cnki.dzzw.2022.12.009
论个人信息财产利益及其归属
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愈益凸显,为了有效兼顾信息保护与信息利用之双重价值目标,亟需妥善分配个人信息财产利益.在认定个人信息财产利益的归属时,应当合理界定信息主体与信息处理者的财产利益空间.对于信息主体而言,其对于个人信息享有支配、占有、收益、处分等具体利益,他人未经信息主体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利用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有权向其请求财产损害赔偿.对于信息处理者而言,由于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信息的过程中投入了生产性要素,应享有一定的财产利益,但需要扣除因信息主体要素而增加的收益.
个人信息、财产利益、信息保护、信息利用、利益分配
D913;F832.4;D082
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2021SJA0360
2023-02-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9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