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24.07.002
类型化视角下人工智能数据训练著作权规则研究
人工智能数据训练加速技术迭代,驱动产业升级.然而,可版权性作品的获取与利用使其难免著作权侵权争议.数据训练特性、产业发展需求以及域外规制动向充分说明,人工智能数据训练合理使用化是大势所趋.决策式人工智能与生成式人工智能在运行原理与输出形式上存在显著区别,著作权法应当实施类型化规制.前者利用数据的功能性价值,构成"转换性使用",后者利用数据的表达性价值,应当将其纳入可"选择退出"的合理使用情形.在制度配套设计上,需明确人工智能开发者的数据训练披露义务以保证著作权人"退出"可能性,同时针对强化学习中使用者的数据训练行为,构建人工智能开发者侵权提示责任减轻机制,实现使用者与开发者的责任分担.
数据训练、决策式人工智能、生成式人工智能、合理使用、选择退出
D923.2;G251.3;F49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1&ZD142
2024-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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