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23.06.004
人工智能绘画对著作权犯罪的挑战及其应对——以《刑法》第217条展开
在否定人工智能绘画作品属性的情况下,侵犯著作权罪的适用存在行为构造异化、超行为化的归责评价和难以确定被害人的问题;在肯定人工智能绘画作品属性的情况下,无法规制利用人工智能绘画创作过程进行间接营利的过程性营利.应当肯定规范层面人工智能绘画的作品属性和权利取得,但由个案进行具体司法判断.对于人工智能绘画,应当明确侵犯著作权罪的保护法益是著作权和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不以具体的权利人确定为刑事规制的前提,通过著作权和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实现对作品和著作权人的间接保护,并根据保护法益的要求重新解释构成要件,确定归责视野,明确营利目的、复制发行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内涵.
人工智能绘画、侵犯著作权罪、过程性营利、刑事规制
D923.41;J205;G231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重庆市新型犯罪研究中心规划项目
2023-09-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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