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23.03.007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比较法研究——以元宇宙背景为视角
随着元宇宙、赛博朋克等概念日益进入日常生活,对人工智能生成物属性问题的讨论也日益激烈.不同国家对待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态度存在明显不同,但本质上都强调"人"的主体地位,人工智能必须在人的参与和安排下才有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可能性,脱离了人的干预、完全由人工智能自主完成的内容,则不宜视为作品.我国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属性认定也存在不同认识,而为了更好地促进技术的发展和文化的传播,有必要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相关制度进行优化.
人工智能生成物、可版权性、独创性
D923.41;P111;G250.76
2023-05-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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