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23.03.006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司法适用问题探究 ——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案件为样本
针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和突出问题,应当明确侵权"故意"的概念范围,丰富"情节严重"类型化表现形式的内涵.基数的计算应秉持精细化计算与裁量性计算相结合的思维.应明确裁量性计算与法定赔偿间的区别,结合优势盖然性证明规则及举证妨碍规则对其适用.在倍数确定方面,采公式化的方式恐难以做到周延,亦可能限缩法官自由裁量空间.在适用法定赔偿时需排除惩罚性因素,可依据诉讼标的理论适用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并行的"双轨制"赔偿.可根据案件中的举证及诉讼标的情况选择适用全案裁量性计算或"双轨制"赔偿.同时,需进一步明确对行政罚款或刑事罚金"执行完毕"的把握.在惩罚性赔偿的约定适用中,需把握约定作为债的本质属性,允许法院在约定明显不合理时予以调整.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精细化计算、裁量性计算、"双轨制"赔偿、约定赔偿
D923.8;R192.6;G639.28
2023-05-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6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