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23.01.005
音乐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立法价值重塑
我国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作为国外移植的产物,其立法价值从未被正确认识.目前我国音乐著作权市场已完全形成和建立,长期被视为促进传播和替代市场的法定许可制度,应当重新明确其作为调和新旧产业主体间利益冲突的制度价值,同时要在权利人的利益保护和交易成本的有效降低上作出安排,体现出在我国互联网产业主导著作权产业背景下的本土价值偏好,从而真正实现法定许可制度作为协调新旧产业主体间因著作权利益分配而产生分歧和矛盾的基本价值取向和定位.
法定许可、立法价值、著作权市场、产业主体
D923.41;F271;D630
2023-03-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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