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22.12.001
广播组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体系化分析
广播组织"信息网络传播权"纳入我国《著作权法》后,相关学理争议并未停止,否定论和怀疑论观点依然存在,有必要从体系化视角对相关问题予以梳理解释.首先,广播组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确立符合我国产业发展需求,顺应广播组织权国际保护趋势,具有正当基础.其次,该权利对于明确广播节目的客体地位具有反向推理功能.尽管国际社会拟以"基于信号的进路"保护广播机构利益,但该进路旨在统一方法、明确重点,并不具有界定客体的意义.再次,基于保护广播电视节目的需求,《著作权法》明确了广播组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权利范畴及"有限许可模式".最后,广播组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制度影响在于两个方面:一是该权利将扩张"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作品法定许可"的适用空间,对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造成一定限制,但可以通过提高作品付酬标准的方法予以协调;二是该权利面临"侵蚀公有领域"的质疑,有必要予以回应.
广播组织、信息网络传播权、客体界定、法定许可、制度协调
D923.41;G220;F270.7
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111计划B18058
2023-0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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