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22.10.004
从数字音乐独家版权案看版权滥用的规制路径
我国音乐独家版权处罚案显示数字音乐平台可能以损害公共利益的方式滥用版权,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但是,对于版权滥用的规制,我国著作权法缺乏明确法律依据,而反垄断法适用难度高.比较法研究显示,美国知识产权法将版权滥用视为一项侵权抗辩理由,美国反垄断法认定拒绝许可形式的版权滥用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美国法对版权滥用的双重规制路径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结合我国当前的行业问题、已有规则和实践,我国可考虑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版权滥用抗辩制度,适度调整其适用条件,将这一制度限制在允许受影响的利益相关方能够对版权人滥用版权、限制竞争的行为提出异议,同时最大程度防止这一制度本身被滥用的效果范围内.我国还可考虑在竞争领域降低反垄断法项下拒绝许可条款的认定门槛,补充权利人的反竞争意图等作为综合考虑的因素,并制定证据规则指南,提升规则的可操作性.
版权滥用、独家版权、数字音乐平台、著作权法、反垄断法
D923.41;G21;F062.3
2022-12-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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