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22.05.002
后设监管理论下平台组织内信息信义义务的适用
个人信息被滥用的现象在网络平台关系中最为突出.现有赋权信息主体与约束信息处理者的规范框架都有其局限性.困境背后的监管理论问题在于监管双方之间信息不对称、监管资源局限、对抗性关系形成.采用后设监管有利于化解以上困境,而具有灵活性、底线性、道德性、内生自治性的信息信义义务模式能够有效落实后设监管的动力机制.主体方面,信息信义义务模式的受信主体为所有网络企业,区分重要网络企业与一般网络企业的信义义务严格程度,并将网络用户和网络企业列为共同受益人.客体方面,其客体为信息财产权益,并可通过单独访问权限设置、除外条件设置让信息财产在性质上满足独立性、确定性与同一性要求.内容方面,忠实义务是刚性底线,通过一系列禁止性消极义务防止网络企业侵害网络用户的利益;注意义务鼓励企业向善,在具体的场景中通过"比例原则"与"动态系统论"将积极义务付诸实践.责任承担方面,信息信义义务关于举证责任、共同受托人、归入权的相关规定都有利于威慑网络企业,保障个人信息权益.
个人信息保护、平台组织、信息信义义务、后设监管
F270.7;U44;D923
2022-06-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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