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22.02.005
数字时代二次创作的著作权保护困境与制度变革 ——以演绎权为中心
数字时代,随着原始创作激励与二次创作自由矛盾的加剧,演绎权的存废抑或调整已成为争议问题.考察演绎权的制度生成史及内在机理,演绎权从复制权中独立出来具有历史原因,且在版权激励、消费者福利、排除不当得利等方面具有正当性,但因对后续创新、言论自由、符号民主等具有抑制性,需对其施加适当限制.美国、英国和德国的演绎权制度代表了三种不同的制度模式,在平衡原始创作与二次创作关系上具有可借鉴性.我国的演绎权制度在加强原始创作激励和减少二次创作抑制这两个维度都存在不足,需要在反思和借鉴的基础上进行制度变革.建议将演绎权控制的范围延及对演绎作品的利用行为,对未经许可的演绎作品赋予著作权法消极保护,打破停止侵害救济的绝对适用,确立适用停止侵害救济的考量因素及不适用停止侵害的替代措施,将转换性使用分别结合其他的考量因素、构成要件纳入到停止侵害的适用和合理使用制度中.
演绎权、二次创作、转换性使用、合理使用、制度变革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7ZDA138
2022-04-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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